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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时间:2021-09-08 15:1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校外实习,是由分院安排或分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分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分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校外实习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能够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加强实践能力锻炼,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学生实现就业零适应期打下扎实基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较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分院应强化合作,协同管理。

第五条 教学科研处是学生实习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实习的统筹安排、协调管理;  

(二)审核各分院认识实习、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实施计划等,并检查、督促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建立毕业生综合实践平台,协助各分院进行平台管理,实现校、企、生三方信息即时共享。

(四)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实习共性问题。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协助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三)负责为实习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负责处理相关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事宜。

第七条 质量督导处是教学活动监督和指导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学生实习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及执行方案,负责开展对各分院学生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分院牵头组织跟岗和顶岗实习招聘会,以尽可能多地给学生提供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单位和岗位。招生就业处和各分院应到所属实习单位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考察评估报告,报教学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各分院是学生实习组织和安排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

(一)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安全教育和管理等有关事项;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课程标准、实习实施计划,于实习前一周发至每个学生;

(三)根据专业特殊要求组织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教学科研处核准备案;

(四)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五)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指导学生使用毕业生综合实践平台,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杜绝或减少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六)对学生实习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并做好处置工作;

(七)对实习的教学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和实习过程中指导、检查学生实习的教育和管理;

(二)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培训;

(三)通过实地、电话、网络巡查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需走访1-2家学生实习单位,不定期地联系在外实习学生,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四)指导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的具体要求,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岗位转换、单位调整情况,做好学生稳定实习岗位的教育工作;

(五)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六)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辅导员职责:

(一)实习前熟悉本班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

(二)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际关系沟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问题学生个案的跟踪辅导等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校的关系。不定期地联系在外实习学生,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与分院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做好必要的实习准备,制订考核标准等;

(三)协助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四)推荐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实习工作;

(五)做好实习学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六)实习结束后,根据需要优先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顶岗实习学生一定的补助和报酬。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一)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和安全管理;

(二)落实分院和企业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服从企业和学校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因实习而知悉的企业信息、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三)尊重企业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五)自觉遵守企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早退,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按照实习要求,填写相应的实习过程材料。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十五条 各分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分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学校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认识实习由分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跟岗和顶岗实习实行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相结合的形式。无法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监护人同意、分院审定,可以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分院,并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附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十八条 认识实习时每班安排至少 1 名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跟岗和顶岗实习时,一般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每人不超过 20 人。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各分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分院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前分院要加强实习安全教育,所有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学生要签顶(跟)岗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分院应告知学生监护人,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同时要附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五)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五条 接收学生跟岗或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 ,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分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分院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分院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分院安排的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校外指导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分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分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分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分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必须保证实时联系学生、全程指导检查学生实习,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联系机制,原则上实地看望跟岗和顶岗实习学生应达到实习学生人数的 30% 以上。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分院,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分院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 50% ;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综合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 50% 。

第三十五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考核等级标准如下:

(一)优秀(≥90分):实习态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材料规范齐全、完成及时,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高,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二)良好(75-89分):实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材料比较规范齐全、按时完成,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比较高,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三)合格(60-74分):实习态度端正,能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实习材料比较齐全、按时完成,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比较高,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四)不合格(60分以下):实习态度不端正,未完成实习的主要任务,未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未完成实习报告等实习材料,跟岗和顶岗实习出勤率较低,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 分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分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分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

(一)实习协议;

(二)实习计划;

(三)实习日志;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实习检查记录;

(六)实习报告;

(七)实习总结等。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分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生实习保险制度。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四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分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分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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